您好,由于自《劳动法》施行后,法律上已取消了“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因此,“临时工”工作十年以上的待遇问题,无法可依。
但从《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中,不难发现“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员工,实质上就是过去的“临时工”,需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长达十年的临时工工作,显然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定义相悖,是不成立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工作十年以上的“临时工”符合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