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停车场停放产生的法律关系可归为两种:机动车保管合同关系和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机动车保管合同是指停车场保管存车人交付的车辆,并返还该车辆的合同。存车人与停车场形成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停车场应对车辆的丢失和损毁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场地临时租用合同是指停车场将停放机动车辆的场地交付存车人使用,存车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存车人与停车场形成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的,机动车辆丢失、毁损的,停车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