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违约金在《劳动合同法》中受到了严格限制,只限于培训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和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除此之外的违约金都是无效的。
在部分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并不直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而是“损失赔偿金”,例如:“如乙方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依据《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虽然北京较难落户,但却无法在法律层面上衡量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故劳动者不应承担损失赔偿金。关于北京户口违约金的相关问题请参考上边的回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