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转化型抢劫行为应以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
1、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的原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实施重大恶性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由于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不能构成犯罪。因此,该类主体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没有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不能转化为抢劫罪,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转化型抢劫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在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多属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从对青少年矫正与改造的角度来看,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3、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在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时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可以根据牵连犯的理论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定罪,即根据结果行为吸收实施行为的办法来定罪,而不能以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