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二)受理复核申请,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接到当事人申请复核申请书后,由事故处理科及时通知事故各方当事人和办案单位,办案单位接到支队复核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案卷材料提交支队事故处理科。
(三)审查复核内容。支队事故处理科自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复核申请要求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事故处理科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支队应当终止复核。
(四)作出复核结论。支队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意见:(1)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2)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以上就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复核的相关法律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