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个人对本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个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四条 涉及国(境)外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