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次入职试用期时间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果按个按照法条来操作,风险还是很高的。如果离职时间不长,再入职时,个人的能力和公司的发展都处于和离职时差不多的高度,那么按照法条风险要小很多。但是如果对于离职时间较长,个人的能力、公司的发展和大环境都会发生变化,如果这时候不约定试用期的话,对双方都是非常不利的。
试用期不仅仅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还有一层功能是劳动者可以快速离开已经发现不适合自己的岗位。而无须等到一个月后。从这个角度来看试用期,可以看出来试用期不仅仅约束企业保护劳动者,更是让劳动者松绑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