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能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该条明确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若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的,利害关系人能直接申请宣告死亡,无须先申请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1)申请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利平等。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1)下落不明满4年
2)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起满2年
3)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