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机动车辆进行强制性定期检验,系行政管理行为。而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民事行为,投保人未按规定对被保险车辆进行定期年检,依法应当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而非民事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必须按期限进行年检,未按时年检,交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即机动车未年检属一般性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如果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则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是否年检没有必然联系,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除保险责任。
因此,对于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进行赔偿,区分下列两种情况:
车辆性能良好,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与车辆未按时年检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未按规定年检不应该成为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若发生交通事故确实是因为车辆性能不合格而造成的,保险公司则可以免予赔偿。
年检是检验车辆是否合法安全的重要程序,每个车主都必须定期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避免存在侥幸心理,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因为未按时年检而遭遇保险公司拒赔。
过去,“汽车未按时年检”一直被保险公司当做拒赔的护身符,而这一免责条款也屡屡被投保人指为霸王条款。事实上,车辆未年检不予理赔是饱受指责的车险霸王条款之一。值得欣喜的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最新发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已删除了驾驶证过期不赔等十多条“霸王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