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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帮助5人 4.4w浏览 匿名 2022-11-03 山东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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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比,尽管二者均属特殊审判程序,但是仍然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于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而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含死缓)案件。
    第二,审理的法院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第一审或者第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与原审同级的任何法院;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立即执行)和高级人民法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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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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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以受伤时为准还是以康复后为准?
[律师回复] 回答: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应在受伤后的康复期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而不是以受伤时为准。

分析: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2条的规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这意味着伤残鉴定的时机应在受伤后的康复期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而不是在受伤时进行。这样可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因伤情未稳定而导致的鉴定结果不准确。

在实际操作中,伤残鉴定的时机选择非常重要。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必要时可延长30日[[2]]。此外,鉴定时机的选择还应考虑具体的伤情和治疗情况。例如,骨折的治愈标准是骨折复位良好,骨折线消失,基本达到骨性愈合,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局部症状消失[[6]]。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来确定伤残鉴定的时机。例如,在【(2022)豫14民终637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伤残评定时机应遵循在合理期限内临床效果稳定、后续治疗不会明显影响伤残的等级的原则。只要在合理期限内,伤情处于稳定状态,发生后续治疗的费用仅是为了控制、稳定伤情需要,此时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可避免进行不必要的治疗而扩大损失。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应在受伤后的康复期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而不是以受伤时为准。这不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有助于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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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2)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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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是再审程序吗
是。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它又称为再审程序。基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和行使检察监督权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再审引起的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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