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例外情形:
1.第三人基于相邻关系就房屋主张相邻权的,不构成权利瑕疵,故无所谓相应的担保责任;
2.房屋的出卖人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前除去权利瑕疵的;
3.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房屋享有权利的。
《合同法》第152条明确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中止付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付款。也就是说,除非房屋的出卖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否则买受人在有证据证明房屋存在权利瑕疵时可以中止付款。
如果出卖人确实违反瑕疵担保责任的,买受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