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临近碰撞或发生碰撞,应立即停车,发出警报,并向船长和机舱报告,召集船员采取应急行动。
2、船长应督促大副和轮机长查明破损部位的损坏情况,有无进水、人员伤亡、油污染情况及程度。由木匠测量各污水沟、压载舱、淡水舱液位,二管轮测量油舱液位,大副应派专人监督破损部位,及时向船长报告监测结果,以便船长确定自救方案和判断是否需要求助外援。
3、当一船撞入对方船体时,船长应视情况采取慢车顶推等措施减少破洞进水,尽力操纵船舶使破洞位置处于下风侧,便于对方争取时间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4、若船体破损进水,应组织排水和堵漏,进水严重应设法抢滩;若碰撞引发火灾或油污染,应按火灾应变部署、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行动;如发生人员受伤,应立即组织抢救。
5、若船体碰撞位置在机舱,轮机长应当负责机舱的损害控制,即对主机、辅机和舵机等机电设备的损害应立即作出评估和抢修,并向船长报告;还应按指示在舱柜之间转移燃油和压载水等工作,提供电力和辅助机械等方面的工作。
6、船舶碰撞双方,应互换船名、呼号、船籍港、船舶登记编号和出发港、目的港等相关情况。
7、值班驾驶员应做好详细记录,保存相关海图;船员应向船长如实汇报有关情况;船长负责指导驾驶员谨慎如实地填写航海日志。
8、若被撞船处于危险状态时,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力提供援助。包括援助对方船员或协助被撞船舶抢滩等。
9、若情况紧急时,船长有权请求第三方援助。当碰撞损害严重,确实无力抢救时,船长应宣布弃船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