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三条、第六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的终止条件有以下几个:
(1)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备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具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3)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