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避险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不含职业或者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要面对的对其本人的危险);
2、这种危险正在发生;
3、因为不得以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4、紧急避险要有避险意识,也即要出于保护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损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