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这些: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二)他方受有损失
他方受有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