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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合同有效要件有哪些

帮助5人 3.2w浏览 匿名 2022-11-06 河北张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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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认购合同有效要件: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辟谣】
    问:房屋认购协议定金能退吗?
    答:不可以。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中所约定的购房定金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如果由于购房者的原因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那么开发商就无需退还定金。因此,购房者在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后并不是必须得买房,但是如果不买房,那么购房定金也不会退还。
    【提醒】
    问:房屋买卖合同和认购合同有什么区别?
    答:房屋买卖合同和认购合同的区别有: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目的是确认买卖事实;认购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协议,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全文
    13 202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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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合同有效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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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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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理涵盖了四个重要环节,即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以及普遍性管辖权。
关于这四种原则,我们将分别从其概念及内涵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是属地管辖权,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对所有自然人(除了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之外)、动产以及所发生的各类事件都拥有管辖权。
其次是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个国家对那些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施司法管辖的权力。
再者是保护性管辖权,它是指当外国公民在他国领土以外侵犯了该国及其公民的重大权益时,该国有权对此类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
最后是普遍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类型的国际犯罪行为,无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为本国人,均可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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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企业无故罚款就是敲诈是否有依据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企业无理且未经任何依据地实施罚款的行为,实属违反法律规定之举。
作为雇主的企业并非属于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因此无权以此种方式对员工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
面对此种状况,作为劳动者的您有权首先尝试通过与雇主进行合理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若无法达成共识,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机构介入处理。
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之后,若对仲裁结果仍有异议,您还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是否涉及敲诈勒索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构成敲诈勒索罪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行为人应为一般的犯罪主体,即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行为人须采用威胁或要挟等手段向受害者索取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为显著的特征;
此外,行为人必须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
若行为人的目的仅限于其他方面,例如债权人为了追回债务而对债务人施加威胁,那么便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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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结合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来看,对于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一般来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认购书中的条款约定,对双方当事人都会产生约束力。其中购房者交付了购房定金,若之后因为自身原因不能按照约定购买商品房的话,则开发商可以不退还该定金。反之,因为开发商原因导致不能顺利购买的,则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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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山东盗窃罪数额认定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盗窃罪金额的衡量标准有明确规定:
个人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小时限一般在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而当数额达到重大级别时则高达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至于特别严重的情况,就是个人盗窃公私财务达到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地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盗窃犯罪行为的判罚如下: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处以罚金;
若数额巨大,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财产。
盗窃罪,顾名思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盗窃公私财物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通常包括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进行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意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那么这并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
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盗窃罪的认识内容。
举例来说,即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而取走,也应认定其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帮信罪明知认定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对此案中“帮信”(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中“明知”的判断,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从主观故意的角度来看,“帮信”罪行中的“明知”应当属于概括性故意中的明知,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确实存在明确的认知,然而,这种行为具体构成何种罪名却并未做严格要求;
其次,从明知的性质来看,它是一种实际存在的认识,同时也是“帮信”罪行行为人的客观认知;
最后,从明知的程度来看,它必须是确定无疑的明知,倘若仅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怀疑或是模糊地知晓他人可能会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便无法被认定为“帮信”罪行中的明知。
因此,“帮信”罪行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必须是确定无疑的明知,或者说是高度可能性的明知。
关于“帮信”罪行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第二,主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必须是故意的,这是因为行为人明明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没有加以制止,反而为其提供了帮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必然是故意的,而过失则不能构成此罪;
第三,侵害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第四,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行为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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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结合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来看,对于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一般来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认购书中的条款约定,对双方当事人都会产生约束力。其中购房者交付了购房定金,若之后因为自身原因不能按照约定购买商品房的话,则开发商可以不退还该定金。反之,因为开发商原因导致不能顺利购买的,则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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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股权质押回购的潜在风险主耍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标的证券股价出现下滑的风险。
由于股票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特性以及流动性较差,股价的波动会直接影响到股票的市值水平,进而对该股票作为抵押品的价值产生相应的波及效应。
一旦标的证券的股价大幅度下挫,那么其作为抵押品的价值也将随之大幅度降低。
其次是大股东的信用风险。
所谓客户的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客户自身的履约能力不足或者存在恶意违约的行为,从而导致客户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金额全额偿还所融资金。
为了有效地规避这些风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进行防范:
第一,实行名单式的管理方式;
第二,在选择用于质押的股票时,要充分考虑到基本面因素以及市场表现;
第三,设定合理的期限以及质押率要求。
质押率的确定需要根据市值、估值以及期限等多个因素综合评估;
最后,对融资主体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在进行融资主体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我们需要站在债权人的立场上,重点关注其信用状况、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结构以及还款能力等关键要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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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独立的合同。认购书的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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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户口不在农村房屋确权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户籍已迁出农村地区的人士如何确权农村宅基地的相关事项如下所述:
首先,非农业户口的居民若原先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并保持着该房产的产权未发生改变,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来确认他们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其次,如果该房屋在被拆除之后未能获得批准进行重新建造,那么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将有可能会被集体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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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怎样避免商品房认购书纠纷?
认购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购书中商定的定金,订金,在一定情况下也是可以要归来的,只要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多多注意。避免纠纷:1,确认到认购书中的"定金”。2,一般在实际交易的过程中,开放商提供的都是格局合同,写的都是"定金”,购房者一定要留意;3,购房者一定要了解清晰定金的退还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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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的条件有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实施了严格的司法监督,这一过程便可以概括为:
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审查——决定再审(或予以驳回)——展开再审。
具体而言:
首先,检察院需要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核与监督,审核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庭是否符合法定的组成标准及操作规范,是否存在应当回避却未被及时处理的情形;
第二,审判案件的程序是否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第三,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是否存在侵犯人权的现象;
第四,审理过程中所做出的各项决策是否准确无误且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第五,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违规行为,若发现此类问题,检察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并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七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辖,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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