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有采取其他形式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形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首先适用直接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才可适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只有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公告送达。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244号)“只有采取其他形式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才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否则不利于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也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规定。”
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