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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了一套房子,但是在转租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矛盾,咨询一下房屋转租相关法律有哪些?谢谢!

帮助10人 2.8w浏览 匿名 2017-10-19 河南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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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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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况下,可以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从而形成了出租人、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的法律关系:
      
    1、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成立生效后,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权利义务与普通租赁合同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并无差异。
      应注意的是,由于转租是建立在转租人租赁权基础上的行为,次承租人的新租赁权以转租人的租赁权为前提而成立,故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能受转租人使用收益权能范围的一定限制。例如转租合同上所定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期限,否则原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后,次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就属于对出租人构成无权占有,出租人可基于所有权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所有物。因此,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应当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内,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
      
    2、出租人与承租人(转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出租人与承租人间的租赁合同效力不受转租行为影响继续有效存在,出租人和转租人各自继续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承受合同上的义务。
      
    (2)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4条规定的,“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应解释为因可归责于第三人(即次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租赁物损失时,承租人才应向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租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无须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转租法律关系中,存在两个合同,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在这两个合同中,存在两对权利义务关系,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并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虽然转租得到了出租人的同意,但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出租人仅能向租赁合同相对人,即承租人要求其违约责任。
      这里说的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不发生法律关系指的是基于合同责任的关系,在两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基于其对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与次承租人发生法律关系:
      第一种情况是次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破坏,此种情形下,出租人可以依照侵权请求权要求次承租人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合同中止后的情形。
      在原租赁合同中止后,发生两种法律结果,第一是根据《解释》第15条规定,转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自行中止,第二是在原合同中止后次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占有就从有权占有变成了无权占有。
      因此,基于这两种法律结果,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挪房,对于逾期不挪房的次承租人,出租人也可以基于对房屋的侵权请求权要求次承租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解释》在第18条作出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止履行后,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尚不全面,因为其忽略了承租人在次承租人逾期挪房中的作用问题。次承租人对房屋的合理占有基础是与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如果因为转租人(承租人)的过失致使转租合同期限超过了原合同期限的话,次承租人在向出租人交付逾期挪房费用后,应该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当然,如果承租人没有过失的话,则不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因为承租人的原因使转租合同没有得到出租人同意的话,那么,有过错的承租人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责任的范围应该包括对善意次承租人腾房费用的承担,因此,在次承租人缴纳逾期费用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承租人追偿。
    全文
    7 2017-10-19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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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与房屋转租相关法律有: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全文
    6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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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矛盾纠纷有哪些?
出租房的矛盾有很多种,一般是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涉法涉诉纠纷这三类纠纷问题。一般对于产生了出租房矛盾的话,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由法院来进行判决确定哪一方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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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补办房屋产权证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补办房产证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如下:
首先,作为权利人的您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去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查询相关档案资料。
经过档案部门的核实与确认之后,将向您出具一份遗失登报声明,随后您便可以依据这份声明在报社登记并发布遗失公告。
其次,在公示期为30天的时间内,您需要凭借此次公示的报纸以及档案部门所开具的遗失登报声明,以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房地产登记部门提出遗失换证登记的申请。
最后,在您提交申请的10个工作日之后,即可领取新的产权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产权证书上将会明确标注“补发”字样。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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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发生矛盾后转移财产合法吗?
离婚发生矛盾后转移财产肯定是不合法的;《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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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房屋征收相互矛盾吗?
买卖不破租赁和房屋征收是相互矛盾的,因为买卖不破租赁中租赁合同的内容是不会随着房屋的买卖而发生改变的,但是房屋征收的,就表示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成了征收人,被征收的房屋之上是不会存在租赁关系,所以买卖不破租赁与房屋征收的二者之间是不能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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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未经村民同意强行租地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村干部采用强制手段征收土地,村民可向当地州(县)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投诉与申诉;
倘若情况严重且已经构成犯罪行为,村民也有权向村镇所在地的公安局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此类违规行为。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未经许可擅自征地、侵犯了广大农民的权益并导致出现集体抗议和恶性事件等恶劣情形的,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涉事责任人采取严肃处理措施,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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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报警有用吗
可以报警,家庭纠纷有婆媳矛盾、夫妻矛盾、分家析产、继承等,一般是先自己家人、找亲戚朋友协商解决,不行再找居委会、村委会调解,最后是去法院起诉。家庭纠纷的消除方式主要有:以“自我融合,内部整合,外力调合,以法治合”四种方式达到家庭“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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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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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在抵押期间内,抵押人有权转让其抵押财产,但需遵守当事人之间事先达成的约定。
若抵押财产发生转让行为,抵押权将不受任何影响。
然而,当抵押人决定转让抵押财产时,他必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
倘若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会损害到自身的抵押权益,那么他有权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偿还给自己或将其提存。
转让所得的价款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属于抵押人所有,而不足的部分则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此外,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约定了抵押期间禁止转让抵押财产或者转让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这种约定仅在他们之间生效,不能对抗善意的受让人。
无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为何方,抵押权人都对该抵押财产拥有抵押权,并且在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熟时,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
然而,如果抵押人在转让抵押财产时未能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尽管这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但如果因此导致抵押权人遭受损失,抵押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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