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章程的性质。是公司治理性、自治性的规范,那么其可以就公司内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作出规定。B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是非强制性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应该是强制性的。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可以作出适当调整,但是还要考虑以下将谈到的第三个因素。C区分股东权利的性质。由于是进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因此要考虑哪些权利是股东的本源性权利。
股东的本源性权利包括:
(1)收益权,我们称其为股东自益权;(
2)管理权,这是股东的共益权;
(3)选择权,这也是股东的自益权。
此外,还有股东救济性权利。股东的本源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应该交给股东,由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其他权利可以考虑授权给董事会行使。有限责任公司权利分配的结构规范一般可以调整,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规范是不能调整的;对股东本源性的权利规范不能任意调整,对于非本源性的权利规范是可以调整的。比如,《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有制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权利,董事会的权利当中又有制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我觉得这些都可能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