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自己在一个公司里面占股了,然后不是很清楚股份公司股东会决议是怎么一回事,求各位解释

帮助10人 1.9k浏览 匿名 2017-10-19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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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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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全文
    10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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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份公司股东会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则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性质。
    全文
    6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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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股份有限公司则完全属于资合公司的范畴,仅仅是由股东资本的组合而成,股东之间并无任何信任关系。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人数有着明确的限制,规定为两人以上但不得超过五十人,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却没有上限,只需确保不少于五名股东即可。
再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士转让出资时受到严格限制,必须得到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方可进行,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士转让出资则不受任何约束,可以自由转让。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公开募集股份或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有权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众多且流动性强,因此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
最后,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显著特征在于:
其所有资本均被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需依据其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来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公司也需以其全部资本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上市公司便是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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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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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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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股东投资人如何界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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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者和合作伙伴之间的区别,具体表现如下所述:
首先,在资金投入方面,投资者可以选择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资参与经营管理,然而合作伙伴通常需要向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注入资金以共同发展。
其次,在法律责任上,当投资者成为股权持有人(即股东)时,其仅需按照股权比例承担相应范围内的财务责任,也就是有限责任。
不过,对于成为合作伙伴的普通合伙人来说,他们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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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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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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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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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他们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且足额地缴付出资,并且坚决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抽逃出资行为;
其次,他们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再者,他们在行使股东权利时,不能够滥用职权,损害到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他们也不能够利用公司的特殊地位以及有限责任原则,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义务需要他们去遵守。
其次,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股东。
股东是指在股份制公司中,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并享有相应股权的投资者或投资人。
根据股东的主体性质,可以将其分为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两类。
其中,机构股东是指那些依法享有股东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机构股东包括了各种类型的公司、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非营利性法人以及基金等各种机构和组织。
而个人股东则是指普通的自然人股东。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股东都享有哪些权利。
首先,他们有权依据自己所持有股份的比例,获取股息和其他形式的收益分配;
其次,他们有资格参与股东大会,并在会上行使表决权;
再次,他们还能够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此外,他们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由转让、赠与或者质押自己所持有的股份;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还赋予了他们其他一些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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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能否善意取得
[律师回复] 解析:
满足特定条件时,股权方可进行善意取得。
此种情形下的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上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常见方式,其主要处理的是从那些完全不拥有权利或根本非股东身份之人手中接手股权这一重大的法律问题。
股权善意取得规则与宗旨旨在进一步加强股票权的流动性,使得股权接受方无需调查股权出让方是否真正具备实质性的权利状况,只需凭借着对出让方所展现出的权利形态的内心信任,便能够轻易地接手该股权。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如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登记在册的股权人并不具备处分权;
其次,正是因为无处分权的人才将股权进行了转让;
再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价格应当合理;
最后,股权转让已经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完成了登记手续。
此外,股权受让人还必须在主观上表现出善意,并且不能存在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对于转让人而言,受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对此毫不知情,并已经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
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初衷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亦然。
在股权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受让人最终能够成功获得股权,而在原股权人和出让人之间,也会产生相应的债法效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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