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急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有发布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形成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即时强制在本质上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它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下位概念,两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采取即时行政强制的前提是各种紧急性情况的发生,由此而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相区别。
第
一,即时强制在情况紧急时使用,如交通警察对横行马路的醉酒者予以强制约束,在紧急情况下强制隔离截断交通,发生传染病时,建立隔离区、强行检查生活场所,征用设施。物质等。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则没有紧急性的要求,如查封财产及相对人在银行的帐户,强行许可等。
第
二,即时强制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都必须符合规定的行政程序,但二者在行政行为实施时所经过的具体过程和步骤有所不同。即时强制在实施过程中不附任何实施条件,也不规定具体期限,以达到目的为限度,一旦实施,当即生效。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一般的行政强制措施则要依照一定的程序,如需要受领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必须将行政措施送达或告知相对人受领后,行政措施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