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需立案,当场实施处罚
二、可以由一个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对此观点,很多人不敢认同。以下几个论据可以支持此观点:论据
1、工商总局28号令中关于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是规定在一般程序之中,对于简易程序无此要求。论据
2、《北京市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意见(之二)》(京政法制监字[1997]30号中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是二人或二人以上,也可以是一人”。论据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
三、对证据的要求标准低,只需收集必要证据
工商总局28号令中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而对于一般程序的要求则是“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有关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关于必要证据标准的把握,笔者认为,如果能够说明问题,孤证也可定案,即一个询问笔录、一个现场笔录或一份书证都也是可以的。
有一个问题是:证据标准降低了,当事人诉了怎么办?是否会败诉?这种情况是可能有的。所以有必要对简易程序提出一个新的要求,就是必须当事人对处罚无争议,当事人有争议的,则应转入一般程序。
四、无需制发书面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以口头告知;
当事人申辩的,记入笔录。
行政主体的行政执行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①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②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④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⑤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应是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统一制作的有格式、有编号的两联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被处罚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或处罚数额、处罚依据、时间地点、告知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及期限、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名称、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⑥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检查。
⑦执行。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一般可由被处罚人当场自觉执行。对当事人决定罚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代收。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表明没有异议。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诉其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即结束当场处罚程序而转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以上是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