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办理遗嘱公证,应该得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申请遗嘱公证的流程如下:
一、申请遗嘱公证。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二、受理。
1、属于本公证处管辖。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2、符合申办要求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审查。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四、出具公证书。符合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