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房产继承诉讼代理人发言。
原告左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文恩,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1,女。
委托代理人甘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系王某1之夫)。
被告王某
2,女。
委托代理人温某(系王某2之夫)。
原告左某诉称:我与被继承人王某3于1985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某
2,1998年6月我与王某3购买了坐落在北京市某某区13号楼1 单元1401号(以下简称1401号)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3名下。王某3之父王某
4、之母张某某育有子女二人即王某
3、王某
1,1986年王某4去世,2004年1月10日王某3病故,同年8月16日张某某去世;1401号房屋属于我与王某3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3生前未留遗嘱,我与王某1多次交涉,但无法就1401号房屋继承一事达成一致意见。请求法院确认:
1、1401号房屋产权份额中的50%属于我个人所有,其余50%属于王某3的遗产由我与王某
1、王某2继承;
2、我与被继承人王某3长期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被继承人的突然离世使我提前退休,现每月退休费不足2000 元,经济较为困难,故要求由我继承王某3遗产的50%份额;
3、要求1401号房屋归我所有,由我按王某
1、王某2应继承的份额向二人支付折价分割款。
被告王某1辩称:如果查明1401号房屋属于原告左某与我哥哥王某3的夫妻共同财产,则其中50%产权份额属于王某3遗产,王某3病故后应由其母张某某、其妻左某、其女王某2各继承其遗产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