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非法出售发票罪处罚标准如下:刑法并没有否定出售“已被废止的真发票”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我国刑法关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规定具体表述为: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其他发票”是指除该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发票,即“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之外的发票。也就是说,已被废止的真发票虽然不具有发票的正常功能,比如获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或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提及的“收付款凭证”或“财务报销凭证”等功能,但是显然刑法规定的非法出售发票罪是一个“口袋罪名”,并不要求发票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相反,就是因为它不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而给国家税收管理征收秩序带来一定的冲击,所以才上升到刑法的层面进行规制。因此,已被废止的真发票可以成为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犯罪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