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为(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
(六)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七)属于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提交:
1.规划许可证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材料,复印件1份;
2.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权属示意图)(原件1份);
3.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