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也许您按规定出具执行证书的时间不对,如果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那么我认为基于申请执行期限之诉讼时效性质,公证机构不应主动就时效问题进行审查、释明,更不能以此作为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事由。而在实务中,多数执行法院也认为“执行实施部门不依职权对债权人申请执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进行审查”。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将“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作为“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兜底性条款。据此,可以将“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作为“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事项”情形,认定申请执行期限已经中断。所以,如果债务人在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过程中未提出时效异议,后在法院强制执行时才提出的,因时效已经中断过,执行法院对其时效抗辩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