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应该是比照符合特定犯罪情节的既遂的法定刑,之所以如此判断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之所以规定一些犯罪的加重情节,势必是因为某些犯罪手段已经超出了本罪的所规范的法益,所以法律有必要加以追究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
2.像您提到的强奸罪,一人强奸和多人聚众实施轮奸行为对被害人的伤害肯定是不同的,即使轮奸行为未遂但行为的恶劣足以达到加重处罚程度。
3.对于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以说是再犯可能性。有些犯罪即使没有真正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经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所以需要动用刑罚来加以管制,我想这就是刑法中规定未遂犯的主要原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