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一般以达成解除协议为原则,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1、双方和平解除。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达成收养关系解除协议,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书面协议,并且根据不同方式确定的关系办理相应手续:
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2、单方强制解除。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法院起诉解除。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解除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为收养人的未婚男子,只要其能够满足《民法典》中规定的条件,那么未婚男子可以收养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