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务工或经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其费用结算实行由本人先行垫付,事后审核的管理方式,在次年3月底前由参保人员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结算。个人结算门诊医疗费用时须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体经商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等就业证明材料、门诊发票、病历及处方等相关资料。政策依据:
①《关于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成劳社发〔2010〕7号)第七条2010年1月20日②《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二十一条20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