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并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失业人员创业等提出了相应的补助金额等规定。根据本次下发的《通知》显示,自2016年起,全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
除此以外,针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的,将除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外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另外,对特困失业人员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社保补贴和最低工资标准10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另外,《通知》还规定了对受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特殊的优惠政策。
截至去年底,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约26.62亿元,因此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10%降低为9%。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以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费率与单位一样降低一个百分点,分别由原来的10%或6%(单建统筹)降低为9%或5%(单建统筹)。
为方便企业参保,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网上申报和“五险”统征,将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参照的“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养老保险保持一致;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费的缴费基数由“上年度昆明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统一调整为“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希望对你的昆明社保问题基数调整的问题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