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顺延
劳动合同的约定顺延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任何一方未就合同的终止提出异议,则自动顺延原劳动合同条件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见,该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只是该种约定应当理解为原劳动合同条件的顺延,依法应当为新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开始。
四、操作建议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便捷地续订劳动合同,会采用该顺延条款,但由于劳动者并未领到书面的劳动合同,加之双方对该顺延条款的理解不同,因此,经常会像本案中所述的情形一样引发劳动争议。
在此,不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顺延条款,理由有二:
(一)虽然自动顺延条款看似让企业省去了二次续签合同的工夫,但是因为劳动者没有接到书面形式的确认,容易引发无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风险,一旦进入仲裁或诉讼,即便胜诉,对用人单位来说也耗费了应诉的人力与财力。
(二)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续订环节本是劳资关系不稳定时期,应引起用人单位的高度重视。采用合同自动顺延条款,容易让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松懈、不重视,一旦引发劳动争议,不仅起不到便捷的作用,反而加重了工作量。
退一步讲,相比而言,续签劳动合同本就是难度不高的工作,人力资源部门更不应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为了一时便利,让企业冒更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