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权利的基础性事实。那么当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该如何证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以及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做了如下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此,只要符合(1)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如果劳动者举不出(2)中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在此基础上主张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或诉讼,存在很大的败诉风险。
2、入职时间。
证明入职时间的意义在于确定双倍工资的计算起始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双倍工资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次月开始计算,因此入职的次月,用人单位如果还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但最长为11个月。入职超过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工资数额。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工资支付数额等应当属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但劳动者如果有相应的证据(除非提供以后对自己有明显不利的情况下),都应当提供。以防止用人单位提供伪造的工资支付凭证,增加劳动者的诉累。
4、离职时间或在职证明。
证明离职时间或在职证明的意义在于确定需要计算双倍工资的时间,以及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是否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双倍工资计算点的起始点为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次月,终止点为劳动者离职或为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一年。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