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破产债权申报,一般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明材料,以申明债权的法律行为。
第二,可申报的债权,在破产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前,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因业务往来而形成的,破产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类债权。常见的有借款、货款、工程款、设备维修维护款、各类保证金等。
第三,作为公司企业债权人,主要的申报材料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是主体的证明材料;
二是债权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主体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债权证明材料,主要是债权形成过程及事实依据,包括:
(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或有无优先受偿权以及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