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同时履行买卖合同抗辩权应由当事人自己主动行使,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被告在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只须表明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思即可,而无须证明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合同义务。相反,原告则负有证明自己履行或已提出履行,以及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举证成立,则被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成立,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做出原告胜诉的裁判,被告应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反之,如果原告举证不成立,法庭或仲裁机构则应宣告被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效,并做出使原、被告同时履行各自所负合同义务的裁判,原、被告应同时履行各自所承担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