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律师作为甲方的见证人。
第二条 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遗嘱事宜见证。
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 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六条 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