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起诉的意见或诉讼请求经常会存在如下明显问题:
1 . 起诉意见中的观点相互冲突多
这个问题多见于当事人本人亲自操刀的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与观点经常有着比较强烈的个人好恶。如:原告一方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根本没有可供归还的财产而存在欺诈,另一方面则认为被告隐匿资产,与其公司人格混同等。
2 . 起诉主张的诸多事实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
该类诉状中往往对借款事实的片段描述较多,但未注意片段与片段之间的逻辑关系。如:原告一方面称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期已经过而被告拒绝还款,另一方面又称被告至今仍在断断续续支付利息等。
3 . 起诉主张事实与请求不一致,或有明显矛盾或对请求所据事实只字未提
该类诉状往往语焉不详,有着这样那样的疏漏,当然亦不排除原告或者代理人刻意将诉状简单化处理,防止被被告抓住“把柄”。如:
(1)原告主张与被告就利息未作书面约定,但实际上既有口头约定利息,被告又在一定期间内按期归还利息,但是该主张在诉讼请求中却未有提及;
(2)原告一方面陈述与被告就本案债权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一方面在诉讼请求中却未见要求实现抵押物权的要求;
(3)原告提出为实现债权支出了必要费用,但在事实与理由中未就此进行任何陈述等。
4 . 起诉主张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逻辑问题
常见的是选择题式的请求、阶梯式的请求、自相矛盾式的请求,其共性是请求与请求之间往往与法律规定明显不相符合。如:
(1)原告一方面主张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又主张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息偿还;
(2)原告一方面主张优先实现主债务人的抵押权,另一方面又主张其他保证人就其主张的本案所有债权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原告一方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又称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4)原告一方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又称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或解除则应当返还多少款项、赔偿多少损失等。
5 . 起诉主张的诉讼请求存在较为明显的遗漏
可能是立案指导的问题,亦有可能是出于一些不为人知的特殊考虑,如:
(1)仅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但未起诉主债务人,或仅起诉主债务人而不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
(2)未就优先实现抵押权一并在本案中主张;
(3)未就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或罚息进行主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