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理论中将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而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而不作为犯罪则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危害行为而构成的犯罪。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作为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1)违反法律直接规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规定的罪名,才构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严禁“类推”。以《刑法》确定罪名为准。
(2)负有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
例如母亲拒绝婴儿喂奶,造成婴儿死亡的。属于不作为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拒绝履行的行为。是指能够有条件作为,而拒绝履行作为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要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