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够确知受送达人下落的情况
1、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
2、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民事判决书送达期限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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