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限定:
第三十九条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世日子”“身份资料号”“国籍”“登记日子”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置表》中相应事项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由准许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签名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量机打印。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两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第五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申请离婚登记表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要求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置表》和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置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限定填写。因此,离婚证上婚姻登记员应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