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劳务关系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别,确实很容易混淆,先搞清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首先弄清用词的含义和种属关系。根据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用语,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三者属于并列概念。
1、主体标准: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体。但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受雇一方一定是自然人。
2、从属性标准:承揽关系中的定做人(雇主)不关心承揽人工作或劳务的过程,只关心工作或劳务的结果。虽然定做人(雇主)也会提出一些要求和指令(但这更像是一些建议,而且着眼点是为了确保工作成果符合定做人心意,并非要控制承揽人工作过程),但承揽人依然可以自主决定工作的方式方法,即使承揽人不听从定做人的指示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大家可以想想你们在装修房子的时候是不是会遇见类似的情况?但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特别强调劳动者对雇主的服从,这一点是核心区别。
3、报酬发放: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领取报酬的方式要么一次性领取,要么按照工作进度领取,或者是按照劳务数量领取(这一点与劳动关系中的计件工资很相似,但通过运用从属性标准可以轻易将其区分开),其标准往往是按照市场价格一事一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报酬一般都是有规律的定期领取,正常情况下数额变动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