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有个朋友家的亲戚开了个公司,但最近发现被人泄露了商业秘密,现想要看一些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案例,望大家帮忙,谢谢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0-29 吉林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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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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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申成环保有限公司诉戚某、上海宇佳化工设备公司侵犯技术秘密案
    ????2004年7月,戚某与环保公司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和企业保密合同,约定戚某在上海申成环保有限公司(简称环保公司)担任销售二部的经理并承担相关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由于戚某担任销售经理,对公司所售产品的指标性能及关键性技术数据掌握比较全面,双方特意在企业保密合同中对戚某的保密义务做了比较详细的约定。?2008年2月,戚某从公司离职,并于同年4月自行成立上海宇佳化工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宇佳公司)。?2008年6月,戚某与环保公司客户云南白塔铝业公司签订合同,以6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该公司两台过滤器。同月,戚某还与云南苍龙化工厂签订销售两台过滤器的合同。环保公司获悉后,立即与苍龙化工厂联系,告知其宇佳公司销售的是仿冒环保公司相关产品的过滤器。当时苍龙化工厂欲终止合同,但是其已经支付宇佳公司2万元定金,为了制止戚某和宇佳公司的侵权行为,无奈之下,环保公司代苍龙化工厂承担定金损失。?2009年初,戚某称宇佳公司销售的过滤器即为环保公司产品,使得江西丰吉化工厂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仿冒过滤器一台。
    ????2010年10月,环保公司将戚某和宇佳公司诉至杨浦区法院。他们认为戚某和宇佳公司不但制造仿冒原告技术上的过滤器,还违法利用原属原告的客户名单,向原告客户的卖家销售仿冒过滤器,并将原属环保公司的产品安装、设备图纸作为销售合同附件直接交付给买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戚某和宇佳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人民币62万元并登报向原告道歉。
    ????戚某到庭后称,对于自己在原告处工作时是否接触过产品设计图纸和参数的问题,由于时间过长,记不太清了。他认为原告提供法院的产品安装设备图纸并不具有独特性,生产过滤器的原理很简单,在设备里装个滤芯就可以使用,互联网和有关书籍中都有类似记载。宇佳公司出售的过滤器就是戚某参考网站上的公开信息自行设计的。他还称,虽然宇佳公司出售过过滤设备,但是否将原告制作的产品安装、设备图纸作为买卖合同附件交给买方,时间太长也记不清楚了。
    ????庭审过程中,环保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客户名单,而戚某则称自己在环保公司工作时从未接触过成形的客户名单,需要联系客户时,相关信息在同事之间以记录方式传递或通过电子邮件获悉。另外,戚某对客户名单的形成时间也提出质疑。环保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客户名单的形成时间,但要求戚某提供宇佳公司成产销售的过滤器的设计图纸。
    ????但是,戚某和宇佳公司迟迟未能提供相关图纸。为案结事了,主审法官不断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终于戚某松口了。他提出环保公司一直紧追不放,宇佳公司已经停产半年,自己也好长时间没有找到工作。为了表示自己的最大诚意,如果可以调解结案的话,自己愿意赔偿环保公司4万元,向其赔礼道歉并保证不以戚某或宇佳公司的名义生产、销售与环保公司设计生产的过滤器相似的产品,如今后违反本项约定,每生产一台需向原告承担违约金10万元。环保公司经过反复考虑,最终同意该调解方案,双方握手言和。?法治报记者?吕蕾
    专家点评
    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上述案件都是因离职员工带走并使用商业秘密涉讼的案件。作为离职的员工而言,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不能将在原企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作为跳槽或自己创业的资本;作为主张权利的企业而言,无论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都是企业花费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长期积累起来的,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因此,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进一步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了解保护商业秘密的途径和方法,更好地健全和落实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防止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使商业秘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也是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判断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在当时、当地是合理的;另一方面,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的相对方保密义务人、保密措施具体内容也应当为保密义务人获知,以使保密义务人遵守。具体来讲,可以从权利人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至于“保密措施”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以及其他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等。
    名词解释
    商业秘密
    何为商业秘密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包括四个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包括: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知或应知该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违反保密约定获得,依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的范畴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记录于有形载体,且为保密义务人所感知。如在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需要提供记载其主张的技术信息内容的图纸、光盘、产品等;在经营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需要提供记载其主张的客户名单资料、具体交易信息的文件、合同等。只有符合相关法律要件,能够定义为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才受法律的保护。
    ????技术信息的范畴比较容易为普通老百姓所理解,而所谓经营信息,主要表现形式为客户名单和具体的交易信息。
    ????客户名单一般是指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有意识的调查、收集等活动获取的反映一定数量客户产品需求、价格要求等内容的信息。
    ????在此类案件中,判断经营者采集的相关信息是否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至关重要。我们认为,就客户名单而言,“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般是指该客户名单中所包含的信息,是特殊的、权利人特有的,而且是权利人花费了一定的努力和劳动获得的。虽然有些客户名单中记录的的客户本身信息并非特有,但交易习惯?(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时间、收货方式、付款方式等)、交易价格、交易品种等,却具有特有性、特殊性,而且该些信息也难以从公开渠道中容易获得,需要通过权利人的努力和劳动,亦具有商业秘密的特质。就具体的交易信息而言,一般指权利人与客户之间就某一项具体交易进行深入磋商、反复实践,产生的相关信息。它可以是该具体交易本身,也可以是具体交易中的价格信息、物品信息等。一般而言,交易人之间的具体交易及相关信息,公众不可能从公开渠道获得,也属于商业秘密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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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1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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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员工离职,与公司签下《保密协议》后,又被公司状告侵犯商业秘密,向离职员工索赔50余万元赔偿。文末附公司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议。
    案件过程
    2014年7月,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前员工张某侵害商业秘密索赔50余万元,张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我所张斌律师代理本案。后本案经过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11月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离职员工张某大获全胜。
    案情简述
    被告张某于2007年6月起于原告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处上班担任销售经理职务,后于2013年2月27日辞职离开,辞职当日,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要求张某签下《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如被告张某不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则对被告在职期间的相关行为不再提起任何争议及诉讼。后来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声称张某就职关联公司,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因此,状告张某侵犯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商业秘密,索赔50余万元,并列举了“客户名单、订单、电子邮件、企业工作系统、其他员工证言、张某工作时所用电脑、折扣体系打印件、《客户信息管理细则》”等大量证据,来证明张某就职期间与关联公司里应外合、给予关联公司低价折扣,并外泄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客户名单给关联公司,致使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客户、订单流失,造成了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严重经济损失。
    ?
    代理过程
    本案中,山田所张斌律师作为被告张某的代理人,面对原告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及代理律师的充分准备,在诉讼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张斌律师接案后,组织所内律师们研究讨论,认为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存在着特殊性,一直以来商业秘密纠纷都是疑难诉讼中的难中之难,况且我们代理的被告方作为员工,对于有效有利证据的保存,显然没有原告方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充分。研究讨论后,律师们一致认为我方只得从对方提交的证据中寻找突破口来力挽狂澜。
    庭审中,张斌律师就原告提供的重要证据一一作出质证意见:
    1、客户名单。原告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提交一份邮件证明张某曾转发带有客户名单的附件至关联公司,并提供邮件内的客户名单,以及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ERP系统内的客户名单各一份作为证据。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两份客户名单内容数据均有不同,就同一客户内的数据也有不同,且张某转发出去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是否真实存在,销售数据是否真实存在,均存疑。因此无法证明张某转发出去的“客户名单”是否是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一直保护的“客户名单”。
    2、员工证言。原告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提交两份经过静安公证处公证的证人证言,证明内容是为说明,其他员工知晓张某勾连关联公司,使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流失订单。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该份证人证言是从电脑上打印制作的,而且两份证人证言格式内容大致相符,且两位证人均系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员工,与原告具有利害关系,系原告打印后交由两位员工签字的,证人也未出庭,虽经公证,但不具有可信度。
    3、张某工作电脑。原告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提交一台经过格式化的计算机,并经过司法鉴定确定该计算机最近一次格式化的时间是2013年2月22日,但未还原系统内的数据,意图证明张某离职时故意格式化电脑,试图掩盖侵害事实。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该计算机经过格式化,也无保存数据,无法证明是张某在职时所用电脑,且计算机经过格式化无数据,无法证明事实,且该计算机的格式化是否是张某本人所为,也尚未证明。
    4、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折扣体系。原告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提供一份公司内部的折扣体系打印件一份上有张某曾书写的笔记,意图证明张某在职时知晓公司折扣体系,仍以过低的折扣给予关联公司货源。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该折扣体系上的字迹未经过鉴定无法确定是张某书写,且该份折扣体系上无法体现日期和落款,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
    5、电子邮件。原告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举证大量被告张某在职时,与关联公司往来的电子邮件,意图证明张某在职时勾连关联公司,使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客户流失。
    被告代理律师张斌认为,电子邮件证据需要经过法院庭审中在线质证,通过法院提供的电脑并连接法院提供的网络,登录发件人或者收件人电子邮箱查验证据。原告方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据大部分是保存于本地的内容,未经在线质证,无法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另外,我们被告代理律师经过对对方提供的《保密协议》证据中仔细核对,发现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提供的《保密协议》是作为员工入职前签署的格式文本却用在了与张某离职后的保密义务约定上,其中有一条明确约定,该协议对于协议签订日之前的事情无溯及力。该条款最终也成为我方突破原告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主张的重要证据。
    最终,经过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审理,针对本案作出裁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张斌律师代理的被告方张某得以了却此次供职产生的后顾之忧。
    律师总结
    法律对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公司如果要打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需要证明以下几点事实:
    1、证明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2、对方使用了你的商业秘密。
    3、对方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或者违反了保密约定。
    在此次诉讼中,原告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因为部分证据经过质证,未被法院采信,最终被告张某虽然在诉讼中大获全胜。但是员工与公司产生诉讼,对员工个人来说存在着很大的压力,包括时间、精力、财力的损耗。
    作为常年专注于定纷止争的律师,在文章最后对部分读者作出一些建议:员工供职时,要注意遵守与公司之间的契约义务、勤勉义务。遇到与公司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作为弱势方特别要注意证据的留存。如果遇到公司强迫签署离职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员工要注意查看协议条款保护自己,不要轻易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承诺,如果遇到法律问题还是先咨询律师为好,以防后患。
    律师对公司如何有效保护商业秘密的建议:在实践中,发现不少公司像案例中的伊利沙冈特(上海)有限公司公司一样,对保护商业秘密存在着误区,以为与员工签订了一份格式化的保密协议就能保护好商业秘密了,实则不然。
    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秘密性的判断通常以合理性为标准。即要求持有信息的人采取措施并合理执行,而不要求措施的万无一失。
    因此,建议公司在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系统,编制保密手册。
    2、在内部管理中划定商业秘密的等级、建立秘密信息权限制度。
    3、在与员工的书面协议中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4、员工进行相关培训、管理。
    5、建立反泄密机制
    公司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时,不妨咨询、聘请专业的顾问律师协助,保护公司的重要信息,防患于未然,而免得出现问题后再找律师。宜在事前做足准备,为公司健康运营保驾护航。
    以上是一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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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1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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