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事故车辆驶离现场,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理由是,事故发生后,曾某确实将车辆驶离了事故现场,其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想逃避处罚,符合逃逸现场的情节。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就其他险种进行理赔。因为曾某不存在逃逸情节。【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如果本案中曾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主观上逃避交警或法院追究责任的话,事故发生第二天,曾某在接到交警电话时就不会主动到事故地去接受处理,而应当逃之夭夭。
其次,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严格履行。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事故发生后曾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保险人免责情形。对此笔者认为,事故发生后,不论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还是法院刑事判决书,皆认定是驾驶员驾车驶离现场,均未认定是逃逸离开现场。因此,不符合特别约定中的免责情形。
最后,从交警部门的处理结果及法院对曾某的量刑来看,既未对曾某进行罚款的处罚,也没有加重量刑。从这两方面反映出交警部门及法院对曾某交通肇事案都不是按照逃逸情节进行处理的。综上,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就保险合同中的其他险种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