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未成年人,但我不知道你具体多大年龄了,我分两种情况来分析吧,当然你这种情况是不能适用我国的劳动法有关规定来解决的,应适用民通意见及参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提供劳务合同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如果你是十周岁以下的学生(但你身高可能看起来很高,所以雇工单位用你了),你跟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可能导致有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法律后果。所以在此种无效合同的情况下,由于你是向他人提供了劳务,不可能你再让单位为你做三天的事情,所以应参照雇工单位所在的临时工标准付你这三天的工资作为你的劳务报酬。
如果你是10-18岁的学生,则你跟用工单位的合同关系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得经你父母的追认,合同始为有效。但根据案情,单位根本就没有像你父母催告,合同关系还是应为无效的,结果还是同上。
综述,我认为你是有法律依据的,你这三天报酬可以要回来的。(不过在实务操作中,你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要回那比钱的话,成本肯定很大,要起诉,找证据,即便最后的终审判决下来,还有执行的问题呢,这么看,有点不太实际哟,所以最好还是私底下和解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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