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如何选定商号,各国的规定不同,各有自己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号真实原则,即法律对商事主体选定商号加以严格的限制和规定,按照此规定,选择商号,或是与商事主体的姓名相吻合,或是与商事经营的种类相一致,德国采用这一原则。二是自由主义原则,即法律对商事主体选定商号一般不加限制,商号与商事主体的营业种类和经营范围有无关系,法律不加过问,日本采用这一原则,如日本商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人可以以其姓,姓名或其他名称作为商号”。在商号的选定上虽然一些国家采取的是自由主义原则,但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对商号的选定也作了一些禁止,如日本商法第十七、十八条。
在我国,尚未有关于商号选定的明确规定,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企业名称有一定的联系。从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商号选定上基本采取自由主义,同时也作了一些禁止。
商号作为商事主体的营业名称,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它起着吸引和保持顾客的作用,尽管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商号无须申请和注册,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商号必须登记注册,这样商号才能形成,在德国,商号必须向商事登记法院申报登记,其“商号的形成常与一定的法律程序联系在一起”,日本商法也规定对公司的商号必须进行登记。
商号一经选定并登记后,商事主体的商号便形成了。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使用自己的商号,如果商事主体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商号,把商号出借出去,由此产生的债务应由商事主体和该他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商号的保护是怎么样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