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方的违约责任
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 元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需方的违约责任
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 违约金。或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或存款利息、或约定利率。
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也还可以作其他合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