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解释的权力机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修改宪法的权利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规定,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在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后修改宪法才能成立。
【法律依据】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