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对文化类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区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被授权的其他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国资监管机构。
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和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
(三)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治理机制;
(四)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落实经营投资责任,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情况,接受其监督、评价和考核;
(七)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