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上,为说明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将犯罪的完成形态大致分为行为犯、结 果犯、危险犯和举动犯。但实际上,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还有情节犯等情形。所谓情节犯,指以一定的定罪情节作为犯罪成立积极条件的犯罪。凡刑法分则条文中 有“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罪状表述的,均属于情节犯。结果犯,是指行为人不仅实施了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而且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形态。结果犯与行为犯不同。行为犯是“立法者在刑法分则中设置的、以行为对法益(犯罪客体)造成危险(侵害的可能状态)为实质处罚根据的犯罪构成类型”。其重在对法益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本身进行否定评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未遂应属于此种情况。而结果犯,立法者不仅对行为本身进行否定评价,而且将该行为导致的结果视为无价值的结果。二者的区别不在于结果犯对社会的危 害一定比行为犯重,而在于既遂的判断标准不同。结果犯的既遂以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行为犯的既遂则以法律禁止的行为的完成为标准。至于危险犯,实际上属于 结果犯的范畴;举动犯,则可归入行为犯的范围,在理论上也并无太大的争议。而情节犯与结果犯相比,二者的危害性显然不可同日而语。情节犯的行为人,在其行为尚未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程度时,是不成立犯罪的,当然也就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而结果犯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不论是否发生危害结果,都成立犯罪,发生了结果的属于犯罪既遂,未发生结果的,则属于犯罪未遂、预备或者中止。据此,我们认为,作为情节犯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