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当事人申请——窗口收文——管理所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发放租赁凭证
所需材料
(1)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编码卡;
(2)《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3)承租人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20至49周岁)的,应提供经深圳市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
(4)产权证明记载地址和现租赁凭证地址不一致的,须提供管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5)身份证明
5.1 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
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港澳台证、境外人士护照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2 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任证明书(原件)
③法定代表人是呢分证复印件。
5.3 共有房屋出租的:
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资格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以部分产权人名义出租的还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税收标准
深圳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比例标准
1、月租金≤30000,税收综合征收率 4%,
2、月租金≥30000,税收综合征收率 6.12%
办理时限
租赁业务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